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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儲備處 2022-05-30 16:44 101 閱讀

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儲備管理,壓實責任,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征求各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后對2004年制定的《云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形成《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公眾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6月14日前,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反饋我局,并說明反饋人聯系電話、地址等信息。


聯系電話:0871-63610825(傳真)

電子郵箱:ynlslscb@163.com

聯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東風東路76號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儲備處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支持!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5月27日


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確保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穩定糧食市場,有效發揮省級政府儲備糧在全省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儲備糧,糧權屬于省人民政府,是用于調節我省糧食市場供求和應對局部應急狀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政府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承擔省級政府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負責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根據省級政府儲備糧總體布局方案儲存省級政府儲備糧,不得租賃或委托其他企業庫點承儲。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省級有關部門行政指令,按照政策性和經營性職能分開要求,對儲備運營業務與商業經營實行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除組織落實省級政府儲備收儲、輪換、銷售和動用等具體業務以及省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外,不得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承儲企業依法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的管理應當科學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規范管理、落實責任,確保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確保省級政府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


第六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負責擬訂省級政府儲備糧的規模、品種、布局及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對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政府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州(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承儲企業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預算,管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辦理補貼資金撥付,加強資金運行監管。


第八條  承儲企業負責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驗收和動用,對所有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資金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政府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安排省級政府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所發放的省級政府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政府儲備糧貸款,以及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省級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省級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省級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政府儲備糧。


省級政府儲備糧存儲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省級政府儲備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政府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承儲企業在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有權向省級糧食和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省級糧食和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劃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主要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場易波動地區、災害頻發地區和缺糧地區。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省級政府儲備規模內建立一定數量的成品糧儲備,合理確定成品糧儲備規模。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根據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省級政府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

 

第三章  承儲方式

 

第十七條   儲存省級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或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應當具備相應信息化糧庫條件;


(四)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能力;


(五)具有與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相適應的,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2年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糧食儲存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承儲省級政府儲備糧,應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備案。

 

第四章  儲存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儲存省級政府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政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業務管理制度。落實省級政府儲備糧信息管理規范要求,保障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信息系統、網絡及硬件安全運轉,實時全程記錄省級政府儲備糧信息。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糧質量和食品安全檢驗監測制度,保證收購、輪換、銷售和驗收的政府糧食儲備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政府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省級政府儲備糧賬實相符,保證保管、會計、統計賬賬相符。確保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年限按照國家現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省級政府儲備任務,不得虛報、瞞報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不得在省級政府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政府儲備糧質量劣變、霉變、污染等質量安全問題。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積極應用科學先進的糧食儲藏技術,延緩糧食品質劣變,降低損失損耗,防止糧食污染。應當建立健全省級政府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儲糧化學藥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轄區內的承儲企業做好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檢查,應對省級政府儲備糧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發現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及時報告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省級政府儲備糧及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蚯鍍攤鶆?、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不得將省級政府儲備糧作為企業資產進行處置。其儲存的省級政府儲備糧在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及明確有關責任的情況下,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負責研究安排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補貼資金是指為保障糧食儲備安全,財政對承儲企業必要的合理的管理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儲備糧補貼作為企業的收入,由企業用于儲備糧運營管理有關支出。省級政府儲備糧補貼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負擔并列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費用(含保管費、輪換費)按照儲備數量定額包干,貸款利息據實補貼。


因市場價格變化等客觀因素,輪換省級儲備糧出現價差虧損或收益時,存儲企業如實申報,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實后,價差虧損由省財政據實補貼,價差收益上繳省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價差虧損或收益不得包含存儲企業管理省級儲備糧的各項費用,若省級財政部門已經預撥輪換價差虧損補貼的,應作為輪換收入合并計算。


建立政府儲備糧費用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糧食市場和儲備糧費用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政府儲備糧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或銷售省級政府儲備糧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用于補充糧食風險基金;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省級財政承擔,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定額內損耗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處理,損耗補貼包干在輪換費補貼內,不再另行核定損耗補貼;超定額損耗或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儲備糧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對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進行投保,保費由承儲企業從財政補貼的保管費中解決。發生不可抗力的損失,由承儲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差額部分由省級糧食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級財政承擔,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企業承擔。脫保期的糧食按騙取財政補貼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成本管理。省級政府儲備糧入庫成本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企業無權更改。


第三十三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收儲資金由承儲企業向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解決。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購貸銷還、專戶??顚S玫姆忾]運行管理,及時收回沒有庫存對應的貸款。


省級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循降本節費、提質增效,嚴格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相關臺賬,準確反映補貼收入,按貸款政策相關規定及時償還儲備糧貸款、支付利息。


第三十五條  履行省級政府儲備糧監管職能及購買政府儲備糧管理服務所需必要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納入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章  輪換

 

第三十六條  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嚴格實行計劃管理,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證省級政府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于總量計劃的75%,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均衡輪換。


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按照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綜合考慮省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品種、品質情況、儲存年限和實物庫存量等,提出年度輪換總量計劃建議,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根據庫存糧情、品種結構、糧食供需和調控需要等因素確定。


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可對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安排,以儲存品質為依據,儲存年限為參考,儲存年限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不宜存的省級政府儲備糧,必須及時輪換;接近不宜存或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的原則輪換和串換。承儲企業要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避免影響市場平穩運行。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按批次準確核算政府儲備糧輪換的購銷價格和購銷費用,并完整、準確記錄臺賬。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輪換出入庫糧食數量、品種,糧食入庫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和省級政府儲備糧入庫驗收指標有關規定,糧食出庫必須建立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承儲企業必須按下達的年度輪換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承儲企業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在糧食入庫平倉后檢驗并組織驗收,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省級政府儲備糧驗收。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數據和報告負責。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相關規定,設立輪換臺賬,真實、動態反映儲備糧輪換情況。執行情況及時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相關資料、憑證的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七章  動用

 

第四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制定動用方案,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建議。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


(一)全省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我省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動用后原則上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四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省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承儲企業按要求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省級各有關部門和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省級政府儲備糧動用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政府備糧動用命令。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政府儲備糧的購銷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承儲企業了解、督促省級政府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做好省級政府儲備保管工作;


(三)調閱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信貸資金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質量監管有關辦法和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等有關辦法要求組織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承儲企業執行相關監督檢查職權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九條  省級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省級政府儲備糧有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發現問題,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


第五十條  承儲企業對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省級政府儲備糧的管理,對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省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安全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立即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并報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


第五十二條  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加強對省級政府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信貸監管必須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糧食儲備管理問責有關辦法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下達省級政府儲備糧購銷和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接到舉報、發現違規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的;


(四)違反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省級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省級政府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虛報損耗的;


(三)擅自調整省級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布局,變更省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入庫的省級政府儲備糧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管理不善、延誤輪換造成省級政府儲備糧質量劣變、霉爛變質或經濟損失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政府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或未按規定組織輪換銷售和采購工作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輪換、串換品種,超過輪換架空期或未輪報輪,“轉圈”輪換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動用省級政府儲備糧,或者以省級政府儲備糧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的;


(八)未按規定使用、套取輪換資金和費用補貼,利用省級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政府糧食儲備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或未及時回籠輪換銷售款并償還貸款的;


(九)未按照省級政府儲備糧布局儲存省級政府儲備糧的;


(十)不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以及分貨位的省級政府儲備糧庫存品種、數量、質量安全和儲存安全等情況的;


(十一)發現省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了不及時報告的;


(十二)其他違反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儲企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擠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騙取省級政府儲備糧貸款和財政補貼;以舊糧頂替新糧、轉圈糧;擅自更改省級政府儲備糧出入庫成本的,承儲企業承擔全部責任,由省級財政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作出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問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承儲企業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承儲企業承擔全部責任,由云南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貸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2004年發布的《云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云政發〔2004〕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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